关于规范新建商品房水、电、燃气、通信、
有线电视等设施建设安装费用的通知
各县、区房产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了统一规范执行《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和2014年4月17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有关问题询问的答复》之意见“新建商品房配套的水、电、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应当包含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相关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再向购房者另行收取”,让广大购房业主明白消费,特作如下通知:
1、 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所有购买商品房并签订商品房
(预)销售合同的,商品房配套的水、电、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严格执行《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相关专业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购房者另行收取,并在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的专用条款或附加条款具体明确。
2、各县、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加强宣传和督促落实,统一规范辖区内商品房销售中水、电、燃气、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建设安装费用的收取行为。
3、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接此《通知》后,认真研究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进一步规范开发经营行为,并妥善处理相关问题。
特此通知
毕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2月7日